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办证服务指南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3-11-24浏览次数:290

一、市内户口迁移的办理
  居民因婚嫁、搬迁等原因,需在市区和同一县(市)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人户一致、正当合理”的原则,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实行“网上迁移”的地区,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
  5、16周岁以上迁移人照片一张(黑白、一寸、大头、大光纸、近期、免冠、正面照,即身份证照);
  6、其他。
  二、出生户口申报
  新生婴儿出生后30日内,应申报户口。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生殖健康服务证》(若该证为外地计生部门签发,需到户口申报地街道计生部门验证盖章)。
  三、注销户口的办理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逮捕、劳教、死亡后,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不含无身份证人员);
  3、《入伍通知书》或《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书》、逮捕、劳教通知书、《死亡说明书》等。
  以上人员户口注销后,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四、市外申报户口的办理
  市外申报户口是指从杭州市区外要求迁如杭州市区内的户口。
  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范围主要是:
  1、杭州市区生源(萧山、余杭除外)的大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回迁;
  2、原杭州市区入伍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3、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
  4、劳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回原地落户的。
  需上报审批的户口范围主要是:
  1、各类投靠户口(子女、父母、夫妻);
  2、部队随军家属投靠;
  3、认定的台胞、华侨在杭投资解决国内亲属进杭落户;
  4、各类蓝本户口。
  五、老年人投靠子女户口办理须知
  1、基本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要到市区投靠子女的。
  (1)、夫妻双方均在外地,且身边无子女,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可以迁入杭州市区落户;
  (2)、夫妻双方均在外地,离退休后,只要夫妻一方原籍为杭州市区,且有子女在杭州市区工作的,可以回杭投靠子女。老年人投靠子女,一般须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杭州市区,丧偶或离婚除外;
  (3)、因子女顶职户口对迁,老人户口已迁入外地的,原则上不予解决回杭落户。
  2、基本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街道、镇)公章;
  (2)、老人及子女的户籍证明;
  (3)、老人婚姻状况证明;
  (4)、子女分布情况证明;
  (5)、原籍在杭州市区的,提供原户籍地证明;
  (6)、退休证;
  以上材料必须是原始证件。
  六、子女投靠父母户口办理须知
  1、基本条件:
  按照“学龄前儿童在就学前全部解决予以解决;15周岁以下儿童以及18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逐步予以解决”的原则,解决往年出生的独生子女岁父落户问题。1992年至1994年出生的学龄前儿童,1981年出生的以及1982年到1984年出生的在校学生,在1999年底以前全部予以解决。今后按照1999年解决的年龄段延续一年类推,逐步予以解决。
  2、基本手续:
  (1)、申请人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加盖单位(街道、镇)公章;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独生子女证件或计生证明;
  (4)、在校学生还须提交相应的在校证明,并注明学生所在年级段;
  (5)、父母结婚(离婚)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是原始凭证。
  七、夫妻投靠户口办理须知
  1、基本条件:
  凡夫妻一方户籍在杭州市区,另一方户籍在外地要求迁入市区的;
  (1)、1998年7月22日以后结婚,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5周岁以上的(含35周岁,下同),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来源,合法固定住处,户籍在外地的配偶,可以申请落户;
  (2)、1998年7月22日以前结婚,户籍在外地的配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未成年子女或领养子女投靠父母在杭州市区落户5年以上,且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5周岁以上,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来源,合法固定住处户籍在外地的配偶,可以申请落户。但户籍在外地的配偶身边有未、成年子女的除外;
  (3)、1998年7月22日以前结婚,无子女或女方户口为杭州市区,男方为外地户口的,户籍在外地的配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5周岁以上,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来源,合法固定住处,户籍在外地的配偶,可以申请落户;
  (4)、户籍在外地的配偶,在原居住地有工作的仍按照人事、劳动调动规定办理。
  2、基本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街道、镇)公章;
  (2)、结婚证明;
  (3)、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5)、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杭州市区的稳定经济来源证明(单位或街道证明);
  (6)、在杭一方合法固定住房情况的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
  (7)、独生子女证明;
  (8)、外地一方学历证明及待业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是原始证件。
  八、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1、居民身份证申领
  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本人或家属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居民身份证的换领
  居民因身份证期满、损坏、项目变更,或户口由杭州市外迁入等原因,须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簿、原身份证、身份证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居民身份证的补领
  居民因遗失、失窃等原因丢失身份证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补领报告,单位盖章(无业人员由社区盖章),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2张(大专院校携带学生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身份证需加快制证的,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由派出所开出《居民身份证加快制证联系单》,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1张,到杭州市公安局办理。
  身份证制作领取时间三个月,加快制作为一个星期。
  4、临时身份证的申领
  (1)、已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手续后,可根据需要,向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由本人持《临时身份申领表》、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照片2张,到江干分局办理,立等可取。
  (2)、年满十六周岁、户口待定人员,需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可向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领临时身份证,派出所领导批准后,由本人持《临时身份证申领表》、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照片2张、出生证或迁移证、释放证、退伍专业证明等,到江干分局办理,立等可取。
  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一年(户口待定人员)两种。
  九、申请建立集体户口所需材料
  1、单位自拟申请建立集体户口的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
  3、单位营业执照的批复;
  4、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5、要求落户人员名单细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原户籍所在地)。
  十、边境通行证的办理
  1、《边境通行证》审核手续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具体如下: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核意见;
  (3)、离退休、待业人员由社区民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民警私章。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凭单位证明可以申领《边境通行证》;
  (1)、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驻杭办事处人员;
  (2)、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3)、出差杭州,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4)、已在杭暂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取领并填妥《边境通行证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因紧急公务出差来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本人单位证明(可用传真件),到公安机关办理。
  十一、暂住证的办理手续及程序
  凡非本市常住户口来杭暂住,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十天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十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学的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1、申领暂住证所需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乡镇开具的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由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
  (4)、居住地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申请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建筑工地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租居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其他暂住人员的,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证工本费8元(每本)。

 2003-11-24 19: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