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校园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2-23浏览次数:497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管理,保障大学生校园活动的健康开展,现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校园活动的原则
  (一)学生校园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的文化品位和格调。
  (二)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及学生个人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损害民族关系、危害校园秩序的活动。学生要爱护校园公共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学生校园活动审批程序
  (一)在校团委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在校区范围内组织面向本校区或全校的报告会、演讲会,须事先报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
  (二)各学院学生组织举办类似活动须事先报经学院党总支审批同意,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活动或跨校举办的活动须报保卫处批准。
  (三)邀请外来人员来校作报告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员来校作报告须报外事办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各学院、学生小班和各类学生社团创办各类学生刊物,须报经各学院总支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五)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及个人张贴各种通知、通告、布告、海报、启事等,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加盖核准章,张贴在学校指定场所。
  三、学生校园活动的四个禁止
  (一)禁止在校园内聚众哄闹和非法**。
  (二)禁止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三)禁止学生在校内随意张贴或涂写各种大小字报、散发**等。
  (四)禁止学生印制非法刊物。
  四、学生校园活动的五个不得。
  (一)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及个人一律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二)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及个人一律不得为旅游经营单位代理旅游业务或组织经营性旅游。
  (三)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及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家教、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收费***活动。
  (四)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及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批准,不得联络校外经营单位到校园内进行营销活动。
  (五)除周末和节假日外,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大型娱乐活动。如确需举行,须报经学生管理部门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批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06-2-23 10: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