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和公共秩序,有利于发展学校与国外的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任教、读书,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三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入校时须持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报到通知单等)到校外事处报到、登记。校外事处应及时将专家、留学生名单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任教期满、结束学习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校的,应主动向外事处说明情况,并由外事处书面报保卫处。
第六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一)服从学校门卫的管理和询问;
(二)乘出租车应在校门口下车,特殊情况应主动向门卫说明,待允许后方可乘车入校;
(三)不得驾驶(骑)无证、无牌车辆或噪声过大的助动车在校内行驶;
(四)不得在校内酗酒滋事。
第七条 居住在学校文一校区春晖楼和学生公寓的外籍教师、留学生必须遵守住宿登记制度、会客制度和客房管理制度:
(一)凭护照登记住宿;
(二)不得在客房内会客;
(三)不得留访客住宿;
(四)留学生不得在客房内点蜡烛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的电热器具;
(五)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存入银行或交服务台保管。
第八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如在校外借住,须提前向校外事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借房居住。同时须向保卫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房东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二)租赁合同;
(三)借住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许可证明。
第九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园内组织活动,应在举办活动一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提供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情况,由校外事处和保卫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传播活动。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者,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校外事处及保卫处共同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违反除本办法外的学校管理规定或管理办法的,由校外事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保卫处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06-2-23 10:54:51
第二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任教、读书,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三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入校时须持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报到通知单等)到校外事处报到、登记。校外事处应及时将专家、留学生名单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任教期满、结束学习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校的,应主动向外事处说明情况,并由外事处书面报保卫处。
第六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一)服从学校门卫的管理和询问;
(二)乘出租车应在校门口下车,特殊情况应主动向门卫说明,待允许后方可乘车入校;
(三)不得驾驶(骑)无证、无牌车辆或噪声过大的助动车在校内行驶;
(四)不得在校内酗酒滋事。
第七条 居住在学校文一校区春晖楼和学生公寓的外籍教师、留学生必须遵守住宿登记制度、会客制度和客房管理制度:
(一)凭护照登记住宿;
(二)不得在客房内会客;
(三)不得留访客住宿;
(四)留学生不得在客房内点蜡烛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的电热器具;
(五)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存入银行或交服务台保管。
第八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如在校外借住,须提前向校外事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借房居住。同时须向保卫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房东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二)租赁合同;
(三)借住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许可证明。
第九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园内组织活动,应在举办活动一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提供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情况,由校外事处和保卫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传播活动。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者,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校外事处及保卫处共同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违反除本办法外的学校管理规定或管理办法的,由校外事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保卫处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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