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2-23浏览次数: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校与各学院、部门签订《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为全校防火总负责人;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防火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学校日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确定1名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防火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
  (二)组织制订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三)加强防火宣传教育,运用四懂(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四会(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期火灾、会逃生)组织开展消防活动;
  (四)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坚持“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主持、研究隐患整改和防火方案的实施;
  (六)指导对消防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学校保卫处应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处的消防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保卫处校卫队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各校区和各学院成立相应的义务消防队,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指导。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门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四懂四会”的消防素质。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逐级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建、搭建各类临时性用房,需经学校基建处、保卫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同意,学校批准方可施工。
  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二条 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学校有关单位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十三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消防违禁物品;禁止在校内(含学生宿舍)私用电炉及其他大功率的电热器具。
  第十四条 因维修施工等需要动用明火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报,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确定安全责任人,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动用明火。动火施工人员要做好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包括现场备有灭火器、清理现场杂物等;作业结束后要清理火种与易燃物品,重点部位应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焚烧废物,特殊焚烧应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倾倒到安全地点。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的教学区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燃放。
  第十七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和活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主办单位对**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保卫处对**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各学院、部门应安排值班人员,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的值班巡查,并将值班表报保卫处。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外来进修、培训人员、临时务工人员也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制度,其消防宣传和教育由学校有关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五章 消防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在校防火总负责人和校防火委员会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指导;
  (二)督促各学院、部门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校性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
  (四)进行消防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督促、指导、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和保养;
  (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工作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组织消防检查时,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参加,共同检查,被检查学院、部门应主动提供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学院、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也可口头发出整改通知。被通知的学院、部门应当保质保量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保卫处。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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