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博弈: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中高校应注重的六大机制建设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保卫处 张晓泉 蒋德民 袁法松
[摘 要]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是刑事案件,但极易引发成群体性事件。新形势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提高高校科学处理此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处理非正常死亡(自杀)事件中,高校应注重快速反应机制、协同处置机制、信息管理与舆论引导机制、与外部力量的有效合作机制、第三方协调机制、心理干预机制这六大机制建设。
[关键词] 高校;非正常死亡事件;机制建设
近期,高校学生因不堪压力、遭受暴力或其他原因而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在事件发生后,协商、调解、诉讼分别是事件处理的三种有效途径。对当事人来讲,选择哪种处理方式是他们的权利。但根据以往案例,少部分死者亲属一般不会采取诉讼等途径,更多的是采取群体性施压的方式迫使校方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他们会以聚众冲击校园、集体闹事等手段,围攻甚至殴打学校领导和教师,无理取闹、漫天要价,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家长的此类过激行为往往导致事件处理难度加大,也极易引发成群体性事件。这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带来很大的冲击,学校也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提高高校科学处理此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妥善处理,既要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法律和文化层面的特殊性,又要综合考虑社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秉承“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注重工作机制的创新。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主要有自杀、突发疾病、意外事故和刑事犯罪所引起的死亡这四大类型,而其中大部分又是由于自杀而引起的[1],处理起来也更为棘手。下面就结合自己的一些经验就自杀事件处理中高校应注重的六大机制建设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快速反应机制:先期处置突出一个“快”字
非正常死亡事件(自杀)发生后,要做到第一时间快速反应。保卫处要在第一时间赶到并保护好现场,疏散围观同学,查清当事人信息,初步控制局面,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向110、120报警求助,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给校园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和主管领导。校医院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要不惜一切代价挽救受伤人员生命。接到报警后,相关部门、学院领导要靠前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到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之中,现场做出决策部署,以免错失良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二)协同处置机制:谈判的艺术
非正常死亡事件(自杀)发生后,学校应立即组成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保卫处、宣传部、辖区派出所等部门领导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就经济补偿等善后事宜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协商。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如年级辅导员、室友、同班同学、恋人、老乡、网友)了解学生的详细情况。保卫处应及时固定好相关证据(如手机、遗书、QQ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公安部门在及时开展现场勘查、死因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以最快的时间对死因进行定性。法律顾问要对事件的处理提出法律方面的建议。
在谈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软硬兼使”。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痛苦感受和合理要求,在耐心解释、真情交流的基础上使双方心平气和地就事件的处理达成共识。尽量给以力所能及的安抚和慰问,尽量满足对方的合理要求。对不能满足的应给以耐心解释和充分说明,争取对方的谅解。这就是所谓的“软”就软到底。另一方面,要防止或制止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其他亲属在处理过程中的不理智行为,必要时要争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避免学校和无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对那些采取封门、抬尸、设灵堂等无理取闹、造谣滋事、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要果断行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谋取震慑效果。这就是所谓的“硬”的硬到底。
如何做好谈判现场控制?自杀事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死者家属到学校理论,一开始情绪都非常激动,再加上人多嘴杂,场面难以控制。此时就应该注意观察,抓住处理问题的每一个细节,利用每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最大可能的了解所有来人的工作单位、身份地位、与亲属的关系等有效信息。要注重抓住关键人和关键环节,要了解其“核心诉求”,约见“关键人物”,通过家属代表将学校的声音传达到对方每个人中。在处理过程中,一般家属的“核心诉求”是赔偿问题,此时就要约见对方亲属群体中的“关键人物”,尤其在一些农村的家属,就要找一些辈分高、有权威、见世面识大体、说话算数的人(如死者的舅舅、爷爷等)或者有文化修养的,与他们单独进行沟通,坦诚交换意见。在达成共识后,由其出面做其他人员的解释和劝离工作。
在协商过程中应做到五“要”:一要掌握分寸,不要激怒学生家属。二要分清责任,既不推卸也不包揽。三要争取主动,摸清对方的底细,掌握谈判主动权。四要经费打包,对接待、住宿、丧葬、交通、学费(住宿费)退还等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包干。五要把谈判地点放在离学校较远的宾馆进行,以免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信息管理与舆论引导机制:有效开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把握导向
“谣言止于公开”。在信息化时代,任何组织或个人想屏蔽信息都是徒劳的。学生非正常死亡(自杀)事件后,信息处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都可能影响到事件的最终走向。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大学发生“我爸是李刚”事件。正是由于信息管理与舆论引导机制的缺失,从“我爸是李刚”被网络恶搞,到李刚、李启铭父子被传名下有5套房产,再到河大校长王洪瑞先生被曝学术著作大量抄袭……一起也许原本并不复杂的车祸案,何以迅速演变为一个热得烫手的公共舆论事件,甚至需要省长表态才能令公众情绪得到一定的平息?这些问题的产生恰恰是因为河北大学、当地警方信息公开的迟滞、消极甚至保守,而令其错过了解决问题的“黄金时间”。[2]
由此我们得出教训,在发生自杀事件后,谈判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建立信息管理与舆论引导机制,迅速成立新闻联络点,第一时间引导舆论。学校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做到及时公布事件真相,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让主流媒体主导宣传舆论,不给谣言滋生的土壤,不给事件炒作的空间。宣传部要及时掌握舆论导向,澄清事件真相,防止谣言传播和人为地将事态扩大;要主动、热情地接待来访的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内对死亡原因、初步鉴定结论等事件真相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师生发布。网络信息中心要将真相在校园网上及时播出,将学校的处理进程实施滚动播出,消除广大师生的种种猜疑;同时要时刻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对虚假信息要及时发帖、跟帖予以澄清,最大程度消除网络“放大器”的副作用。
(四)与外部力量的有效合作机制
在发生学生自杀事件后,第一,要与警方开展深度合作。警方在事件处理中应主要起到定性和秩序维护两个作用。事件发生后,校方应积极借助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力量,协助他们及时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展开侦查。对已经认定死亡的,应由公安机关将死者尸体在最快的时间内移至法医中心或殡仪馆进行保存,以免死者亲属或其他人裹尸要挟,制造事端。要通过公安部门及时向死者亲属或监护人通报案情,征求对死者是否解剖的意见,如亲属等对案件定性有异议,公安机关应就异议部分再行侦查或作说明。另外,要在他们的配合下,控制局面,防止他们聚众闹事,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保证事件处置得以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下进行。特别是在围观群众特别多的时候,应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维护秩序,劝离围观群众,严防事态升级,不能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第二,要请地方政府及时介入,实现借力打力的目的。根据经验,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感情因素。因此,自杀事件发生后,校方应立即建议学生户籍所在地成立地方紧急事件处置小组,该小组应由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或县级公安局)等人员组成。要依托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力量和村干部的乡情优势共同调处。对那些确有经济困难的死者家属,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建议地方政府通过民政部门、慈善基金等渠道给予适当的救助,为事件的彻底解决创造条件。
(五)第三方协调机制:危机缓解阀
面对当前高校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多发、高发的发展态势,成立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迫在眉睫,这也是当前许多高校的共同呼声。在双方就赔偿问题久拖不决或陷入僵局,双方已经筋疲力尽之际,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介入就显得非常及时。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一般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政法部门牵头协调,地方政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是公检法整体联动的纠纷调处机制。每一位调解员都应是熟悉相关业务的领导或专家担任,属于公益岗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各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解工作;指导各高校处理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应与死者家属、校方实现无缝对接。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应依据纠纷事实和法律、社会规范(道德风俗、惯例等),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妥协,解决纠纷。具体程序是先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明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调解的时限是60天。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事件双方当事人应签订调解协议。若对调解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调解对当事双方实行咨询、受理以及调解“三免费”服务。
(六)心理干预机制:收集与评价有关学生心理反应的信息与处理
在自杀事件发生后,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应迅速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动员各种力量(包括班主任、学生会干部、学生党员、楼管员等)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迅速掌握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寝室、班级的心理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高校在强化危机管理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做到“防范为先、注重未雨绸缪”。大学生非正常死亡(自杀)表面上是当事人的极端行为,但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因素。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与当事人的个体认知和处理方式有关。因此,在完善必要的预防干预机制、强化高校应急管理机制和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生存教育和挫折教育[3],强化人文关怀,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最大限度预防、减少大学生非正常死亡(自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钱滢�.大学生非正常死亡:自杀猝死占八成[N].新民晚报,2010-3-18(6).
[2]胡印斌. 河北大学车祸案何必闹大才公开[N].新京报,2010-10-27 (A02) ..
[3]张福珍 王兰兰.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谈高校生命意识教育[J].江苏高教,2009,(2):108―110.
注:本文获2011年度浙江省高保学会研究课题优秀论文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