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贯彻《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10-21浏览次数:3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处级部门。
  第三条 学校根据本实施意见,依照“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确保重点、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可以委托一名副校长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全校各学院、处级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学院、处级部门要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施意见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五条 开展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以下同)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加强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第七条 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维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物的安全,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落实对劳改、劳教释放和缓刑人员的帮教措施;对有轻微违法和**人员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履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维护稳定和安全工作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进一步推进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区域性的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安全。
第三章 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学校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五)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校园活动管理规定
  (六)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
  (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八)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消防、治安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九)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疏散预案
  (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门卫管理规定
  (十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消防器材和设施管理规定
  (十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明火动用管理规定
  (十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其它治安保卫制度。
第四章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治安安全保卫工作领导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治安工作;
  (二)承担《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维护稳定和安全工作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中校方承担的职责;
  (三)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领导校保卫处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五)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检查、考核各学院、处级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落实校园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和交通管理工作;
  (三)支持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做好本学院(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培训**保卫干部和义务消防员,检查各学院、处级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督促各学院、处级部门建立健全保卫制度和措施,督促各学院、处级部门整改重大隐患,调查重大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与原因,并依法做出处理;
  (四)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查破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完成公安机关交付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承担学校和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五)领导好校卫队,做好各学院、处级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处级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计划;
  (二)做好本学院(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制订适合本学院(部门)实际的规章制度,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
  (三)加强对本学院(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掌握本学院(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做好整改工作;
  (四)履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维护稳定和安全工作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中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的职责是:
  (一)关心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自觉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内场所的治安秩序;
  (三)有义务提供犯罪线索和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揭发违法**行为。
  (四)增强“四防”意识,避免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各学院、处级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是做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力量。
  校保卫处领导的校卫队,负责学校门卫和校园的巡逻护校任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学生宿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确定部分部位为治安、消防重点部位。重点部位学校给予重点保卫,并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重点部位的学院(部门)必须因地制宜地制订、落实各种保卫制度和防范措施,要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并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将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重点部位的增撤与调整需经保卫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确立,并建档立卡,报杭州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评比先进的考核范围。凡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贯彻本实施意见成绩显著的学院(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积极协助侦破案件,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奋力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中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四)认真做好本学院(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本学院(部门)的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按《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违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致使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三)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和其他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学院(部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松懈,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问题突出的;
  (五)不认真履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维护稳定和安全工作责任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内部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罚款、赔偿费用由被处罚个人承担,不得在学院(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处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之一者,并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和消防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门)财物被盗、被诈骗而故意隐瞒不报的,追回的财物全部上缴学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