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2-23浏览次数:8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校保卫处及其下属的各校区保卫办公室。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校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出校门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凡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凭校徽、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
  来校进修、培训、实习及在校务工、经商等人员,凭保卫处出具的临时出入证、听课证出入校门。
  校徽及各类证件不得转借。
  第七条 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验证放行制度。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必须减速行驶,大货车按指定校门进出。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内。
  第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九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十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人员有权扣留审查。建筑材料由基建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由实验设备管理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开具证明;学生物品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教工私人物品凭发票、身份证实行登记。
  第十一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

第三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教室、食堂内不能用书包等物品占位置,暂时离开时书包等物品应委托他人看管。书包等物品不得存放于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张贴布告、广告、标语、海报等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张贴在指定地点。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会同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牧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 公私财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由负责人和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及校园内的景观建筑物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损毁。
  第二十三条 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四条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不得撬信箱和私拆、毁弃他人的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五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和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扣押商品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件、证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二)拒绝、阻碍校内治安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三)在校内钓鱼、打鸟、上树、践踏草坪等行为,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或在校园内举行各类经营活动的。
  (五)晚24:00时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经规劝仍不理睬的;
  (六)在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等住所私自留客住宿的;
  (七)擅自私配钥匙,擅自将寝室、实验室、办公室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使用的;
  (八)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九)机动车辆不按路线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的;
  (十一)私自组织**、演讲**和**活动的;
  (十二)恶意拨打“110”、“119”、“120”、“122”、“114”等专用公益电话报假案或搞恶作剧的;
  (十三)在校内跳贴面、贴身舞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治安处罚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
  (一)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买)自行车的;
  (二)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四)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五)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六)损毁路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七)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打坏门窗玻璃的;
  (八)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违反校内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十)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移作它用的;
  (十一)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在储存易燃物品部位燃放烟花、爆竹尚未造成损失的;
  (十二)工作场所下班不关门、断电、断气和不关窗、锁门,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火用电规定,在蚊帐内装电灯、点蜡烛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一)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侮辱妇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它废弃物品的;
  (四)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不够刑事拘留的;
  (五)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的。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七)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它违禁品进入学校内部的;
  (八)在公共**场所和露天电影场内故意冲撞他人和向人群中扔放点燃的爆竹、焰花、烟头、砖石等物品制造混乱的。
  第二十九条 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保卫处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应严肃认真,依章行事。凡假公济私、刁难报复者,一经查实,按严重违反纪律论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本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实施执行。
  第三十三条 查获或扭获违法、**者,对查获或扭获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06-2-23 10:43:32